融创地产拖欠工程款旧事翻出 因为13万与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7月16日晚,融创地产确定以67亿收购新湖中宝持有的瓯瓴实业和上海玛宝的相应权益,这是融创地产进入2019年来第二笔巨额并购。据计算,融创地产这半年已经花费了200多亿接盘房产,并购堪称大手笔。可是,近来却被翻出拖欠工程款13万多的旧事,这是发生了什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威盾公司)与被告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简称融创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少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16日、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永水、孟丽;被告委托代理人孙连永、张凯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盾公司诉称:2011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总承包人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签订《海逸长洲别墅二期83#、84#楼外檐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

  按约定,制作安装工程面积260.66平方米,价款397000元。质保期3年,质保金为价款的5%。2011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依照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35778元及质保金19220元。

  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4998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融创公司辩称:按双方约定工程完工资料全部移交并取得竣工备案证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85%,但工程完工备案证至今未取得,未到付款节点。

  质保金合同约定,业主进住三年后支付,业主至今未入住,仍未到付款节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总承包人金坛公司签订《海逸长洲别墅二期83#、84#楼外檐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原告系83#、84#楼外檐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的分包方。

  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三项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合同金额总价:397000元;83楼123.58平方米,金额185158.75元;84#楼137.08平方米,金额211841.25元。

  付款方式:…。5)门窗安装好,甲方(被告)向丙方(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6)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资料全部移交并取得竣工备案证,甲方(被告)向丙方(原告)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7)结算完成后,甲方(被告)向丙方(原告)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8)尾款(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合同项下工程在质量保证期(三年)内,如果未出现任何质量上的问题的,则甲方(被告)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结清。

  合同工期:工程进场安装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首批供货,2011年10月25日安装好。协议书第二项约定质保期:自单体工程建设项目小业主入住之日起三年,小业主入住起算日不晚于本项目单体工程完工合格后满6个月。

  原告提供工程验收单(复印件),以此证实,该工程完工于2011年10月25日,被告、金坛公司以及监理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签字盖章。被告以该证据为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

  原告提供工程结算单,载明:83#、84#楼外檐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价款397000元,最终结算金额384398元,已付款229400元,质保金19220元。由原告、被告和金坛公司盖章确认,其中,原告公章名下日期标明2014.8.27,另两枚公章名下无日期标明。

  被告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证实83#、84#别墅已出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012年12月30日该别墅交付购买者。同时提交83#、84#别墅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书》,证实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已于2012年12月11日验收备案。

  原告对此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具有关联性。并指出,其竣工应指与被告之间的门窗安装工程的竣工,而并非指别墅整体的竣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验收单(复印件)、工程结算单;被告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天津市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书》及原告与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从原告与被告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履行了全部门窗安装工程的合同义务,被告已经在相关行政部门取得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书,且双方已完成了该工程的结算,作为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至该工程款的95%,而被告拖延给付,应承担尚欠135778元工程款的给付责任。

  对于质保金是否给付的问题。合同及协议书明确约定,业主入住之日起三年为质保期。

  从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天津市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书》证实,质保期应以业主入住之日为前提确定,而非以原告所述其安装工程完工日期为准,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应认定业主入住时间2012年12月30日为质保期的起始日期。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质保金19220元的请求,由于质保期未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工程款1357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负担1489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认为,在房地产行业,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起纠纷的事常常会出现,这对公司双方合作其实是一个非常负面的影响。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签约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来按时履约,这样合作才能长久。融创地产业务繁多,交易额巨大,更不应该在这种小项目上出现拖欠款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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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10 来源:火狐直播app官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