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刘某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之反省
更新日期:2023-08-13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下载

  公司是宁夏一家从事建造工程的有限职责公司,刘某是从事塑钢门窗制造装置的个体户。

  2017年6月,刘某将A公司、B公司和G市住建局诉至G市Y区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付出工程款50余万元,一起付出相应的利息。刘某的首要依据为《工程量汇总表》原件1份,该承认单内容为,“刘某装置完结门窗298套,制造完结但未装置13套”,上有A公司工地担任人王某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2017年8月底,G市Y区法院以“工程没有竣工,刘某无权建议工程款”为由驳回了刘某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判定后,刘某不服,2017年9月6日向G市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7日,G市法院支撑了刘某的上诉恳求,撤销了一审判定,一起直接改判A公司和B公司连带向刘某付出拖欠的工程款50余万元。

  我是在二审开庭前7天承受A公司的托付介入该案。在制造受案笔录的过程中,我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二审胜诉抱有很大决心,因为不管从一审判定书的释法说理仍是判定成果来看,A公司无疑是占有诉讼优势位置的。我初步判别剖析了案情后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讲:“已然G市法院决议开庭审理该案,那么意味着两种状况,一是刘某提交了新的依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定;二是二审主审法官对一审判定适用法令有不同知道。因而,绝不能漫不经心,有必要竭尽全力应诉。”

  果然不出所料,二审过程中,对方律师当庭拿出了一份新的依据,该依据是一份书证,其内容为已制造完结但未装置的13套门窗明细表,该表列举了未装置的业主名字及具体地址,未装置的原因为:5户业主不赞同装置,8户业首要求装置在墙体外,因不符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要求故未装置。这份明细表亦构成于2016年1月15日,上有A公司工地担任人的签名。

  二审庭审过程中,刘某诉称,该工程于2015年5月现已竣工,因为一些业主长时刻不在家,直到2016年1月15日两边完结了对已装置窗户的逐个检验,构成了该《工程量汇总表》,剩下13户无法装置,A公司的工地担任人对这一现实也进行了签字承认,因而这个承认单便是竣工材料,该工程已竣工,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应付出相应金钱,B公司与G市住建局应承当连带职责。

  1.刘某上诉状中列举了4种工程竣工结算方法,并以为涉案工程是依照第(4)种即工程量清单结算方法进行了竣工检验结算。本案的实际状况是,因为部分住户的窗户没有装置到位,涉案工程没有竣工,至今无法进行竣工检验。

  2.正常状况下,不管采纳何种结算方法,要完结工程结算一般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1)工程现已竣工并检验合格;(2)合同约好的结算条件得到满意。判别工程是否竣工并检验合格,依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相关规定,应当以竣工材料和检验材料为依据。因为涉案工程没有竣工,刘某无法也不或许供给相关材料。刘某所谓的“结算”依据,不过是2016年1月15日构成的《工程量汇总表》,并非竣工材料。

  3.两边签定的《塑钢门窗承揽合同书》清晰约好:“乙方门窗框装置完结后,工程交工检验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该条款为附条件的约好,共有3个条件,①门窗装置完结后;②工程交工检验后;③一年内,清楚明了,3个条件均未成果,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刘某现在无权建议工程款。

  4.刘某上诉称,依照两边合同约好,涉案工程应于合同签定后30天内即2015年5月21日前竣工,而A公司至今未对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工期等提出异议,因而以为2015年5月21日之内就完结了交工检验。但本案的现实是《工程量汇总表》构成于2016年1月15日,该书证内容显现,此刻尚有部分窗户未装置,刘某建议2015年5月21日之内就完结了交工检验明显与现实不符。因为工程至今未竣工,刘某现已违约,A公司未对工期问题提出异议,并不代表A公司抛弃了在将来涉案工程竣工后,依法要求刘某承当相应违约职责的权力。

  5.刘某上诉称一部分窗户未装置是因为这些住户外出不在家,门窗紧闭的原因形成的。依据底子的日子知识,装置窗户之前的必要程序是对窗户面积进行丈量。刘某诉称,未能装置的窗户已制造结束。标明合同实行期间,至少在丈量窗户面积时,这些业主在家中,不然刘某不或许完结丈量作业。以合同约好的短短30天工期来看,刘某应当预见到装置时住户或许外出,因而应对住户进行必要提示或许预定。现在,没有依据标明刘某实行了这一职责。因而,部分窗户未能装置是由刘某的差错形成的。刘某应对此承当相应的职责而不是以此为托言推脱职责。

  6.刘某上诉称两边合同约好“住户不赞同装置的,乙方人员不得暗里做作业让其赞同装置,如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整”,所以导致一部分窗户未能装置。这一辩称与现实不符。依常理判别,制造窗户以丈量窗户面积为条件,如业主不赞同装置,依据合同约好,刘某绝不会明知无法装置而去丈量并制造业主不赞同装置的窗户。别的,刘某诉称A公司的工地担任人在《工程量汇总表》上书写了“未装置的窗户由制造单位保管”的字样,因而证明A公司对工程检验合格。这一知道彻底不符合逻辑,依照建造工程范畴的常规,这种关于工程量的签证,仅标明发包人对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某一阶段产生的工程量或许其它特定现实的承认,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并检验合格无任何相关。

  A公司对该依据的真实性、相关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刘某提交的这份明细表,从方法和内容上来看,应该是《工程量汇总表》的附件,其证明力不或许大于《工程量汇总表》自身。A公司工地担任人王某的签字也只能证明王某代表A公司对截止2016年1月15日涉案工程完结量的承认,不能据此证明工程现已竣工且A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检验并承认合格。

  法庭争辩过程中,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该工程竣工后业主现已运用了两年多时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以搬运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因为业主现已运用了窗户,所以应视为现已竣工。

  我提出争辩观念以为:本案不能机械地套用该司法解说,与新建工程不同,因为涉案工程归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业主于施工期间一直在房间内寓居日子,运用替换后的窗户是无法防止的日子行为。不能把业主为日子所需运用替换后的窗户视为发包人私行运用窗户。依照对方律师的逻辑,假设刘某仅装置完结了一个窗户,而该窗户业主当天也运用了,即应视为该工程现已竣工,明显,这是极端荒诞可笑的。咱们以为,涉案工程底子不存在私行运用的问题,发包人(即A公司)客观上也不或许私行运用。

  如前所述,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判定,支撑了刘某的首要诉讼恳求。二审法院以为:1.依照两边合同约好,“住户不赞同装置的,乙方人员不得暗里做作业让其赞同装置,如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整”,依据刘某供给的明细表判别,该工程现已竣工。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以搬运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2016年1月15日,A公司的工地担任人在《工程量汇总表》上签字,涉案工程现已搬运占有,2016年1月15日涉案工程视为竣工检验合格。

  1.二审法院以为,“依据明细表判别,该工程现已竣工”。很明显,二审法院以为两边采纳的是工程量清单结算方法。这一观念值得商讨。①依照合同约好,“住户不赞同装置的,乙方人员不得暗里做作业让其赞同装置,如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整”,这就阐明,业主不赞同装置的窗户不该包含(计算)在涉案工程量内,而该明细表将业主不赞同装置的工程量计算在内自身与合同约好是对立的——已然不是涉案工程,为何会计算在涉案工程量内,刘某无法无懈可击。②业首要求装置在墙体外面而未装置的状况明显不等于“业主不赞同装置”,换句话说,该状况并不在合同条款包括规模之内。③从该依据的内容来看,工程量明细表并不等于工程检验单。退一步来讲,即使该明细表代表工程现已竣工,也只是只能证明2016年1月15日该工程竣工,并不能证明该工程进行了检验。而合同约好的内容是:“乙方门窗框装置完结后,工程交工检验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从文义上看,两边共同以为竣工和检验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二审法院明显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才会在适用法令上含糊其确定现实的缺乏。

  2.如前所述,二审法院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以为:“A公司的工地担任人在《工程量汇总表》上签字,涉案工程现已搬运占有”。弦外之音,发包方的签字行为便是私行运用行为。那么,已然是私行运用,何需签字承认?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二审法院在现实确定上,将发包方的签字行为视同竣工检验行为,在法令适用上,又将同一行为视为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行为,前后对立,难以令人服判。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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