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与外墙间裂缝用玻璃胶填充 西宁海亮公司“坏房子”最终败诉
更新日期:2023-09-02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下载

  2月3日,青海省西宁市刚刚下了一场大雪,寒风呼啸,冰封大地。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来到了西部重镇西宁市,走进西宁海亮地产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12号海亮大都汇项目所在地。该小区一期竣工交付业主入住,二期正在建设中。

  这是一个在西宁市引发了多方关注的项目,主要是因质量上的问题以及开发商与业主间的剑拔弩张,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问题。

  2016年,业主们陆续入住了由西宁海亮地产开发建设的海亮大都汇小区,但自交付业主入住后,陆续发现楼房存在内外墙体开裂、天花板倾斜、窗子关不上、地下车库漏水等质量上的问题,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业主以新闻媒体报道、投诉监管部门、网络披露等形式维权。

  经过两轮讼诉,最终以西宁海亮地产败诉告终。公正的判决,在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彰示社会警醒行业,谁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以次充好”,赚取不良利益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公开资料显示,海亮大都汇建设项目,是海亮地产入驻西宁的首个项目,由西宁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为19.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67.46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58.1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50.24万平方米,公寓建筑面积为1.6万平方米,商业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6.29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32万平方米,主要为楼座地下室和地下车库。项目共设5823个车位,其中地上车位579个,地下车位4611个,公建停车位633个。

  海亮大都汇项目共建设27栋建筑楼,住宅6080套,入住人口约19456人,总体建成后将成为西宁市综合商业住宅综合小区。

  在知情人士的引导下,在小区内查看已竣工交付的楼房时,不同程度有一定的问题,能明显看到经修复过后的裂缝又再开裂,其中11号楼最为严重。

  据海亮大都汇多名业主讲述:现在有问题的地方都被遮盖了,看不到原来的状况,但修复后再开裂的痕迹还是很明显的。

  海亮大都汇小区自2016年10月底陆续交房后,多家房屋接连出现内外墙体开裂、天花板倾斜、窗子关不上、地下车库漏水等一系列问题,其中问题最多的是小区11号楼。因为业主的维权,还被开发商起诉到法院。

  业主刘先生说,从交房之日就发现客厅和卧室的墙面都出现了裂缝,由小变大,向开发商反映后,有的裂缝补了多次,最终又裂开了;邻居家的窗户刚开始可以顺利关上,后来窗户就关不上了,装窗户的人来了之后说是墙体变形所致;因为漏水,11号楼地下车库和部分单元的电梯经常漏水,而电梯间一旦漏水电梯就会被关掉,无论住在高层和底层,上下楼很不方便。更为严重的是楼外墙与地面衔接处有明显裂缝,裂缝最宽处竟达15厘米。

  面对以上问题,业主们也曾集体向西宁市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物业部门反映,反映后开发商便对裂缝来修补和遮盖,“居然是用‘玻璃胶’来填充地基与外墙间的裂缝。目前,业主敢入住,因为开发商对该楼进行了加固处理。但,墙体裂缝还在继续。”业主刘先生说。

  据2017年4月7日当地电视台现场报道:“记者来到海亮大都汇小区11号楼地下车库,便听到‘滴滴答答’的漏水声,停车场内多处漏水、渗水,地面随处可见水洼,局部墙面因长时间泡水面墙皮脱落,多部电梯因为漏水而关闭,而不少反映问题的业主家中确实存在墙面开裂、变形等一系列问题。”可见当时11号楼质量上的问题基本属实。

  为此,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与西宁海亮地产预约采访相关事宜,海亮大都汇开发商一工作人员表示,年底公司领导都很忙,没时间接受相关采访。因此,无法核实相关问题。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获取相关诉讼资料显示,西宁海亮大都汇B区一期B-11号商住楼工程于2014年6月25日开工。2014年12月1日,西宁海亮地产与吴玉萍签订合同编号为YS0211198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吴玉萍自愿购买海亮公司开发的海亮大都汇项目11号楼3单元3083号商品房。2016年9月27日该工程完工验收(备案)。2016年10月30日,吴玉萍在海亮公司交房中心办理了房屋交付及入住相关手续。入住后,吴玉萍及其他业主发现,主要是11楼楼体与地面交合处存在裂缝、建筑物发生沉降、地下室严重漏水、房屋墙面裂缝、电梯出现故障,遂于2017年4月20日,吴玉萍自行收集了一些照片在海亮大都汇业主群及微博中转发,并评论西宁海亮地产交付的房屋的品质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向西宁市有关部门递交关于反映海亮大都汇住宅楼实施工程质量的信访材料。

  西宁海亮地产以吴玉萍名誉权纠纷为由,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作出【青01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驳回海亮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宁海亮地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本案中,吴玉萍在微博群众的评论以及照片、信访材料所反映问题基本真实,但造成楼体与地面交合处存在裂缝、建筑物发生沉降、地下室严重漏水、房屋墙面裂缝、电梯出现故障等,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是不是满足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专业分析,未达到法律之上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定,未进行查处,并不代表海亮公司做的毫无瑕疵。造成不好现状、评论以及照片、信访材料等符合普通公民对这些行为性质的一般理解,虽从法律上而言用词不甚严谨,但均建立在相应的事实基础上,并不构成侮辱、诽谤,难以据此认定评论、照片、信访材料等侵害了海亮公司的名誉权。故海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玉萍在其微博上所发表言论、照片失实,达到了侵害海亮公司名誉权的程度,故海亮公司要求吴玉萍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西宁海亮地产上诉称:2016年10月30日,我公司在交楼现场对《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进行了公示,吴玉萍在交房时未提出任何质量上的问题。一审法院确认吴玉萍的行为属于和监督行为并以此驳回我公司诉求系适用法律错误等等。

  业主吴玉萍认为,海亮大都汇的房子确实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现在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只是表明上进行了修复,地下室现在依然还在漏水。我办入住手续的时候由于时间紧张,收房的人也多,没时间仔细查看,只是大面看来房子没问题,后来入住了才慢慢出现了墙体开裂、漏水、电梯经常故障等问题,跟开发商物业协商没有结果。我们这个小区好几栋楼都有问题,我住的11号楼最严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我因为职业的关系,被大家推举为业主代表替大家进行维权。我只是在业主群里跟大家沟通房屋的品质的问题和怎样解决的问题,且这些都是真实的,没有夸大虚构,也没有向外界进行过不实宣传,《百姓一时间》栏目还曾就此进行过现场报道,我说的这样一些问题确实存在,但是海亮公司到今天都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根本解决,下一步我们可能会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所以我没有造谣,散布不实消息污蔑海亮公司,没有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

  2017年11月21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该判决还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吴玉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由吴玉萍发表微博评论其购买的海亮公司开发建设的海亮大都汇小区的房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引起一些范围内的公众关注所引发。因此吴玉萍是否构成侵权应从当事人言论、该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海亮大都汇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吴玉萍与小区业主们成立了业主维权微信聊天群,该群的绝大部分成员为该小区业主。在吴玉萍和其他业主与海亮公司协商解决房屋的品质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吴玉萍发表了涉诉微博,引起了社会关注。这是消费的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不能得到合理回应后希望以多数关注而引起重视的维权方式,并未超出维权的必要限度。

  关于损害后果问题。海亮公司提出吴玉萍以在微博及业主群中散布不实信息,明知会由此造成海亮公司在大都汇楼盘的房产交易量下滑,商誉及社会信誉度下降,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对此,需要分析涉诉微博发表后是否有大量网友的转发、评论情况才能做出判断。海亮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且考虑到微博、微信聊天群这些社交工具和网络媒体的技术特征及习惯做法,微博被评论或者转发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证明涉诉微博造成了损害后果,故海亮公司提出的侵权主张及相应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西宁海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西宁海亮公司以败诉而告终,公正的判决,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虽然未能联系到该案当事人吴玉萍,但法院的终审生效判决,足以说明了问题。同时,该判决结果也给以后类似的维权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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