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尚景园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对《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尚景园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布并征求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认真研究,作出以下决定:
对《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尚景园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不做修改。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唐津高速以东以南、老唐柏路以西、龙凤庄以北区域按资规部门划定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尚景园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二)本征收决定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屋子的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努力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尚景园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相关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尚景园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稻地镇总体设计,拟对尚景园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唐津高速以东以南、老唐柏路以西、龙凤庄以北区域按资规部门划定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的,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行情报价,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行情报价进行评估。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2、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运输、安装费(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千米、人工给予补偿费(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1、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其他用房作生产、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用来生产、经营部分),每平方米每月给予4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工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4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3、因征收房子造成停产停业的,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本地区社会平均薪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以上1、2、3项补偿需满足以下条件:(1)因征收房子造成停产停业的;(2)被征收房屋为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非住宅房屋;(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能够证明其生产经营存续状况的纳税凭证。
过渡方式均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办公用房及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为止。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并腾空房屋后领取。涉及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后领取。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资规、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做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屋子的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两证”或不动产权证、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利及另外的事项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到场签字,委托过程需有工作人员见证。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后需缴纳的契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产权调换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交付房屋的时间。
(四)被征收屋子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予以确认。
(六)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有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有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将上述全部补偿款提存,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本区域征收范围内,已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或已有补偿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补偿方案。